亚 - 博取款快速到账: 联盟概览
亚 - 博取款快速到账:江苏环保产业职教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江苏环保产业职教联盟(下称联盟),英文名称“Jiangsu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Industry(缩写为:JSVEGEPI)”。
第二条联盟是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教育厅、江苏环保产业协会的指导下,以培养环境保护一线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快速发展为目标,以校际、校企深度合作为主要形式,以产学研结合为主要内容,以互利共赢为纽带,由省内环保相关企业、设置有环保类专业的职业院校、环保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组建的,多功能、多层次、综合性的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联盟以国家教育方针与环保产业政策为指导,秉承互信互惠、优势互补、共谋发展、共享成果的合作理念,创新产教融合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融合效应、规模效应和体系效应,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的有机融合,加强校企和校际深度合作。建立政府、行业、企业、院校深度融合的平台,适应产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实训设备配置水平。疏通就业渠道,建立起适应市场、立足行业、依托企业、强化技术技能培养的现代职教模式和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院校对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培训和技术服务。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劳动者素质,促进环保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环保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国内一流水平的现代环保职教体系,服务现代环保产业及江苏环保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联盟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需求,服务发展,行业引领,优势互补,自愿参加,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
第五条联盟实行理事会常任制,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度。
第六条江苏环保产业职教联盟理事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南通科技职业亚 - 博取款快速到账院内(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136号)。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健全联盟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选举产生和撤销罢免联盟机构组织成员;明确联盟组织机构及企事业单位、院校等联盟成员的职责;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制订联盟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制定联盟的工作计划;审议通过联盟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的议案;审议和决定联盟的其它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搭建交流与合作平台
加强联盟成员政、行、企、校之间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流机制;积极推动联盟成员单位在亚 - 博取款快速到账办学、育人、就业或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开发、员工培训等领域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与联合。
第九条创新职业教育体制机制
积极探索联盟运行机制、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校企共建“校中厂”、“厂中校”、“双师工作站”,开办“企业冠名班”“定向培养班”、“现代学徒制班”等形式多样的联合办学;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亚 - 博取款快速到账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切实加强“校中厂”、“厂中校”等联合办学的运行管理,推动职教体制、机制创新。
第十条推动江苏环保产业发展与建设
按照现代环保产业发展的区域特点,调整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现代职教体系,推动校企合作、校际合作,服务环保产业的发展与建设。
第十一条建立联盟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制度
及时沟通联盟企业和院校人才供需诉求,在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中,结合行业的法规、行业的职业标准,推广行业的先进技术,以适应环保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技术应用能力的新要求;根据用人单位的个性化需求定制培养人才,提供企业所需人才的技术储备,满足产业规模扩张对人力资源增长的结构性需求。
第十二条统一专业建设标准
组织行业、企业、职业教育专家把国际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模式与技术同我国实际相结合,联盟成员单位定期对环保行业一线岗位人才的培养目标、技术技能培养方案、岗位目标、知识结构及学生学习评价体系进行研究修订,开发环保产业及相关专业中职、高职、本科衔接的专业教学标准和专业核心课程标准、系列教材等,逐步在联盟院校体系内实现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逐步在全省中、高职院校相关专业建设中推广专业建设标准,培养现代环保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三条建设高水平的教科研队伍
在联盟内部建立专业教师、专家、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资源库,开展人才交流,定期组织学术和技术专题研讨、校企结对联系交流、合作研发、合作培训,推进科研教研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
第十四条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或研发基地
校企共同实现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产品开发以及实习实训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企业员工、职业院校教师培训提供支持,推动新型的校企合作基地建设。
第十五条实现联盟内资源共享
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行业、企业、亚 - 博取款快速到账人才优势互补;集行业、企业和高职院校的专家资源,建立适应行业、企业和院校需求的远程信息平台,为联盟内外企业和相关职业院校服务;构建国内一流的科技服务网络平台,为行业、企业、院校提供支持;校企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人才培养,举办学生就业推荐会,促进毕业生就业和满足企业用人的需求,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
第十六条开展优质培训,建立竞技平台
基于职业院校的国家级、省级实训基地和科研平台,积极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认证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职业竞技平台,定期举办环保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提高亚 - 博取款快速到账学生、企业员工的技能水平。
第十七条探索职业教育与本科人才培养对接
探索开展“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衔接式学历与职业教育,实现中、高职及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对接,为现代环保产业发展培养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八条开展国内与国际交流,激活联盟服务活动
加强横向交流,开展与区域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联盟的协作活动;以联盟名义,开展各类国内、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境)内、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开展相关服务活动,联合开发有关经营项目,探索职业教育融资新模式;拓展领域,开展符合本联盟宗旨的其它业务等。
第三章成员
第十九条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凡关心环保职业教育发展,承认联盟章程并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意为职业教育做贡献的企业、院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培训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
第二十条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书;
(二)经联盟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联盟成员证书或牌匾。
第二十一条联盟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联盟的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决策权,对联盟的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使用“江苏环保产业职教联盟”的统一标志和品牌,并可以联盟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四)优先享用联盟提供的资金、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联盟内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享有联盟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力。可以投资方的形式参与组建联盟技能培训中心、联盟技术开发中心等经济实体;
(五)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有权向联盟理事会提出在产品开发、项目申报、员工培训或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支持请求和帮助议案;
(六)应联盟需要,在企业、院校等成员单位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选派专业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联盟组织的行业标准制定、专业标准制定、教学改革、教材编写、科研项目开发、技术援助、学术研讨等工作,所产生的成果、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其它合法正当权益。
第二十二条联盟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联盟各项制度,以及联盟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并向联盟通报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向联盟提供环保行业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树立联盟良好形象,保守联盟商业秘密,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五)为联盟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联盟内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联盟内院校优秀毕业生根据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七)联盟内院校在招生过程中,对联盟内成员单位职工子弟可按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八)根据联盟发展的需要,可在企业、院校等单位挂牌设立“校外实训基地”、“就业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培训基地”等,为联盟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各企业成员单位原则上成为联盟内院校的实验实训与产学研基地,为学生创业提供优惠条件,同时也为联盟成员单位教师提供实践锻炼机会。
第二十三条联盟成员要求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个月向联盟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团。
第二十四条联盟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联盟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团或予以除名。必要时将追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联盟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联盟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全体理事单位组成联盟理事会,理事会是联盟决策机构,下设常务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联盟的制度制定和运营管理。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联盟理事会定期召开,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一名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联盟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2名(企业、院校各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九条联盟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大会选举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理事长是联盟的法定代表,全面负责并主持联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联盟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联盟工作计划;
(三)向联盟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四)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联盟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执行联盟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落实联盟工作计划;
(三)组织环保人才需求调研;
(四)做好分管工作;
(五)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二条联盟常务理事会是联盟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成员一般为联盟骨干院:推笠相关负责人。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联盟工作计划;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理事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议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提交理事会通过;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讨论和决定联盟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三十四条秘书处是联盟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正、副秘书长,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盟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三)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联盟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五)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
(六)创办联盟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七)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举办校企联谊活动;
(八)负责联盟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职业教育界或企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五章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联盟经费来源
(一)成员捐赠;
(二)社会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业务范围内的收益;
(五)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联盟成员自愿缴纳的会费
(七)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联盟经费管理
(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财会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向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使用情况。
(六)联盟换届或变更理事长时,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联盟资产管理
(一)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二)联盟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联盟完成宗旨需要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业。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职教事业。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生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理事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属联盟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联盟常务理事会决定。